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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依法享有什么就业的权利?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

来源:嘉兴检察 时间:2020-02-04 作者:余杭人才网 浏览量:

【晓毅微说】第10期: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

部分企业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

往往会侵犯到劳动者合法权利

当劳动者遇到问题的时候

千万别慌张

法律永远是你最坚强的后盾……

请听本期《晓毅微说》

【晓毅微说】第10期: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


普法小故事

赵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里找到了一份工作,经过一个月的岗前培训,终于上班了,尽管工资不高,但他还是比较开心。两个月后有些同事提出了辞职,原因是工资越来越少,服装费、培训费、体检费还要从工资当中扣除,各种各样的罚款也接踵而至,原来规定的试用期也由3个月变成了6个月。人力资源部还放出话来说,不准辞职,否则扣除所缴押金,工资不发,还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。一开始大家都保持了沉默 。有一次,赵某忘戴胸卡,主管竟然开出了一张50元的罚款单,赵某决定不干了,立即提出了辞职。经理问他为什么要辞职,赵某说这种工作不适合自己,辞职是我的权利。经理问谁给你的权利,赵某回答说,是法律。经理又说,我们要扣除你的押金和工资。赵某说我要起诉你。经理听了以后瞪大了眼睛望着赵某,三分钟后,他爽快地在辞职报告上签了字,并立即通知财务部门结算了他的工资。


专家提示

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就业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;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;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;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;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。此外,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,如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,不得设试用期;满6个月不满1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;满1年不满3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;满3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

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。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。《劳动法》规定职工辞职时,不得无故克扣、拖欠职工工资;劳动部也有文件规定,不准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,否则劳动者有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的权利,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,再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
法律链接
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......

――《宪法》第42条

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......

――《劳动法》第3条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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